姓名: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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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22-03-02 09:03:57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骗购外汇罪如何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中国对骗购外汇罪的处罚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骗购外汇要如何定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4)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2、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案例: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骗购外汇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三人因骗购外汇共计95078657.49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0000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与余某(在逃)等人合伙或分别合伙在厦门市思明区租住房内,通过“马氏”(真实身份不详)等人介绍金主,采用“批量借壳开户、树形分拆资金、异地网银操纵”的运作模式,利用各自亲友提供的可用以购买外汇的账户接受金主的购汇资金,再按照当天汇率,拆分为每笔约33万余元人民币汇至非法收集的近2000个“人头卡”账户,随后通过在网上银行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利用开户人的用汇额度进行购汇,再将外汇资金转账至各自亲友提供的银行账户,最后转入“马氏”人员指定的境外账户。
经查明,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与余某共骗购美元、欧元、港元计95078657.49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00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汕参与骗购外汇69477422.85美元,获利人民币1274375元;被告人林某燕参与骗购外汇70577164.45美元,获利人民币1329375元;被告人陈某鸿参与骗购外汇63089625.04美元,获利人民币1068125元。
2018年9月6日,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在厦门市被抓获;到案后,陈某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从上述可以知道,骗购外汇罪的判刑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