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林上乾
手机:13957705210
邮箱:llsqlawyer@163.com
证号:13303200310141804
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您当前的位置: 温州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22-11-08 10:11:22

分享到:0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对于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额,要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找法网提醒,其中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三、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有如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2.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3.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4.辩护人,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找法网提醒,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5.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395770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