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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故性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16-11-11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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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故性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1、非事故性医疗故意损害简称“医疗故意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所谓故意有两点:明知其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而希望其发生的直接故意和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医疗故意损害多为间接故意。医疗机构的医疗故意损害多由下列行为造成:1)、使用其私自生产未经国家检验批准的药物。2)、故意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3)、明知药品不合格而购买或配制使用。4)、违反强制诊疗义务,故意不作为。医疗人员的医疗故意损害通常由两类行为产生:1)、基于某种原因,故意伤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2)、基于经济原因,故意将无病当有病医治或者采取不应有的医疗行为,严重背离医疗适度原则。医疗故意损害在民事责任上,应依民法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受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上限的限制,但它属于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务人员造成的,因其在职务活动中,仍应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但其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2、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是指除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损害,它别于非事故性医疗故意损害在于损害的发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它别于医疗事故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不达法定标准。此外,它包括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了患者其他利益的损害。医疗过失侵犯患者其他(非生命健康)权益的情形有:1)、因误诊侵犯患者人格权的,患者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2)、因误诊为有病造成就医人员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财产和其他权益损害的 ,可依照民法通则主张赔偿,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违约损害赔偿。4)、婚前医学误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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