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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医疗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16-11-11 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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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的要件必然是受到了伤害与及是故意进行非法的损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的,那么这个行为所具有的一个特征是还具有哪些明显的要件问题呢?在下文中将会详细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客观的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轻伤害或伤害。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伤害行为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紧争避险、依法执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等合法行为造成对他人身体的某种损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即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情(如砍断手臂、咬去鼻子;刺破皮肤等),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造成味觉丧失、导致精神失常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确定重伤的标准

   按照客观伤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3种情况。虽然这3种情况的均属故意伤害罪,但刑法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伤害致死的标准很明是,即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这里主要介绍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亦即重伤害的构成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5第和司法部《人全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

   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残缺,或者肢体残缺,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一手拇指;或其余4指中中缺失3指以上;缺一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等等。

   2.毁人面容。

   指毁损失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例如,一眼球缺损耳廓损伤严重变形;牙齿脱落或折断7个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操作或­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在­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情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音或严重嘶哑;幼女外阴严重嘶哑、阴道损伤等。

   3.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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