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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15-06-03 16:06:20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女童实施暴戾行为时没有达到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依照肇祸孩子可自愿“收容教养”
悲剧已经发生,对个案的解剖固然重要,更为急迫的应该是寻找解决问题和预防问题的办法。对于这样一起让人揪心的伤害事件,由于女童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法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只是受理了被害婴儿监护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事件并不能止于此。在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机构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和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管教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像摔婴女童这种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并不在列。而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这部分未成年人,主要包括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有除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之外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则明确了工读学校在收容教养方面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践中,由于送工读学校只是一种自愿选择,且收容的未成年人限制为13岁至17岁以内、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也不宜予以劳动教养或判刑。目前,全国仅有67所工读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如长沙新沙职业技术学校,在停办了15年后重新招生,来就读的学生仅25人,而在校教职工29人,其中老师20人,几乎是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
也就是说,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又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13岁以上的还可以选择工读学校进行矫治,13岁以下的只能选择由父母和学校进行管教,如果家庭和学校没有及时担负起教育挽救这部分“无责犯罪儿童”的责任的话,他们下一步的教育改造的确无处可去,很多问题儿童最终流浪街头,成为行为更为严重恶劣的不良少年,许多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降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建矫治制度
摔婴事件发生后,不少专家质疑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建议予以降低。实际上,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基本与各国相当。意大利、泰国等多数国家均以不满14岁作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比而言,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0周岁,美国一半以上的州设定为7周岁,属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较低的国家,但英美两国都对控方指控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严谨判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更多地应努力提供帮助少年重获社会新生的半监禁式办法,如重返社会训练所、教养院、日间训练中心及其他这类适当的安排办法。
而我国当前,缺少的恰恰就是这些适当的场所对“无责犯罪儿童”进行矫治。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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