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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罚?

来源:温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slawwz.com/   时间:2022-09-07 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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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刑法非法拘禁罪的判罪标准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怎样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超过24 小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案例:

  被告人自报倪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曲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周某,绰号“小宝”,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201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为索取债务,至本区洞泾镇海欣北区7号101室樊某住处,强行将樊某带走,先后至本区泗泾镇文化路321弄25号、江川北路134弄1号4035房间等处,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期间对樊某有殴打行为。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将樊某带回其家中继续索要债务时,樊某家属报警,后公安人员至现场将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何某、孟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曲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拘禁的处罚内容,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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